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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5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富XX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5刑初44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塔法院)。委托代理人张巨峰,系白塔法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明,系白塔法院工作人员。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富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决定执行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于雪梅,系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富XX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白塔法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富XX及其辩护人于雪梅,白塔法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巨峰、朱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19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盛兴社区新兴街被害人马XXX家的兰州拉面店内,被告人富XX无故滋事,用汽水瓶将该饭店餐桌玻璃等物品砸坏。后被告人富XX用马XXX家的宏宝莱汽水瓶将停放在该饭店门前的被害人梨X的辽K11D**奥迪Q3橘色越野车、停放在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西侧停车位的被害人胡XX的辽K26K**银灰色长安羚羊轿车、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的辽KA0**捷达轿车、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的辽KB0**中华轿车及停放在被害人胡XX饭店门前的辽K515**红色中华轿车砸坏,并言语威胁路人,后马XXX向公安机关报案。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白趟房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在表明身份并对被告人富XX予以警告后,被告人富XX拒不听从警告并语言威胁辱骂民警,同时扑奔民警欲实施进一步伤害,民警及时开枪将其制服抓获。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富XX所损坏车辆及物品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5927元。被告人富XX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申请书及收据;证人范XX、刘XX、朱X、李XX、朱X、马X、张XX、王XX、高XX、富XX的证言;被害人马XXX、梨X、胡XX、胡XX的陈述;被告人富X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富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富XX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指控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富XX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提出异议。在公安机关到达案发现场后,被告人富XX的主观目的就是寻衅滋事,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白塔法院要求被告人富XX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94元。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白塔法院向法庭提供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收款收据、收据、结算单、赔款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富XX表示愿意赔偿白塔法院的经济损失,并已全部赔偿完毕。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19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盛兴社区新兴街被害人马XXX家的兰州拉面店内,被告人富XX无故滋事,用汽水瓶将该饭店餐桌玻璃等物品砸坏。后被告人富XX用马XXX家的宏宝莱汽水瓶将停放在该饭店门前的被害人梨X的辽K11D**奥迪Q3橘色越野车、停放在白塔法院西侧的被害人胡XX的辽K26K**银灰色长安羚羊轿车、白塔法院的辽KA0**捷达轿车、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的辽KB0**中华轿车及被害人胡XX的辽K515**红色中华轿车砸坏,并言语威胁路人,后马XXX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在表明身份并对被告人富XX予以警告后,富XX仍拒不听从警告并语言威胁辱骂民警,同时扑奔民警欲实施进一步伤害,民警及时开枪将其制服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富XX所损坏财物价值5927元。被告人富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由本院依法主持调解,白塔法院同意并接受了被告人富XX的家属给付的赔偿款。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7日19时许,马XXX报警称当日有一名醉酒男子到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东侧的兰州拉面店中无故滋事,用汽水瓶将其饭店餐桌玻璃砸坏,后又对饭店门口附近的多辆汽车进行随意打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案发现场,该醉酒男子发现民警后立即手持汽水瓶冲向出警民警,还用手中的瓶子砸向民警,随即被民警当场制服并控制。后该案被移交至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侦队重案大队。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富XX的出生日期为19XX年XX月X日。3、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7日20时左右,刘XX看到被告人富XX在自家店西侧用手拽一红色中华轿车车门,用脚踢该车。踢完后富XX奔向一黄色奥迪Q3越野车,先用脚踹该车副驾驶位置车门,后又用手拽正驾驶车门。Q3车主到场后,富XX就向西去了,又将一灰色车左后侧玻璃砸碎了。之后,富XX到兰州拉面馆拿了四瓶汽水瓶将红色中华轿车砸坏,砸完后又搬了一箱汽水瓶将两台警车玻璃砸坏,并向人群冲了过来。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富XX又拿汽水瓶砸警察,后来警察开枪制止并将富XX带走。案发当天有五辆车被富XX砸坏,两台警车、一辆红色中华轿车、一辆橘色奥迪Q3、一辆灰色轿车。6、证人马X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7日,马X在经营的兰州拉面店东侧,看见被告人富XX将白塔法院门前的两台警车玻璃砸坏。随后,富XX进入兰州拉面店将店内玻璃砸坏,后从店里拿了几个汽水瓶子又去砸白塔法院门前的警车,用汽水瓶子砸隔壁店的门。之后,富XX又去踹一橙色奥迪越野车,马X的弟妹把卷帘门关上,富XX还要进店里遂一把将卷帘门掀开,进店拿了一箱汽水瓶砸红色中华轿车,砸完后又往人群里去了。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富XX用汽水瓶砸警察,警察躲开后,其拿瓶子冲向警察,要冲到警察面前时,警察开枪制止并将其制服。7、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7日,张XX看到富XX从兰州拉面店内拿出汽水瓶子砸面店门口的两辆警车玻璃,后又用脚踹旁边一橘黄色奥迪车车门。随后,富XX进入兰州拉面店拿一箱汽水瓶出来将张XX家的红色中华轿车玻璃砸坏,又踹后备箱两脚。富XX走到白塔法院门口,将一灰色车左后侧玻璃砸坏。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富XX就拿汽水瓶子砸警察,警察开枪制止并将其制服。8、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7日20时左右,在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东侧兰州拉面馆门前,王XX看到富XX从面馆中拿出一箱汽水瓶放在一红色中华轿车旁边地上,拿出瓶子砸红色中华轿车,后又用汽水瓶砸白塔检察院门前的两台警车,随后富XX又砸了两、三台车。公安机关到现场后让富XX别动,富XX先是骂警察,后用汽水瓶子砸警察左侧大腿。砸完后,警察再次警告富XX别动,但富XX不听,并直接向警察扑了过去,在富XX马上要袭击到警察时,警察向其开枪并将其制服。9、证人高XX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7日20时左右,在白塔法院东侧兰州拉面馆,高XX看到富XX用汽水瓶砸一法院警车玻璃,砸完第一辆警车后又拿四个瓶子将另一警车玻璃砸坏。后富XX到法院正门西侧用瓶子将一灰色轿车玻璃砸坏,用脚踹一橘色奥迪车右侧车门,踹了几脚后,富XX到拉面店取了几个瓶子砸一红色中华轿车。公安机关到场后让富XX冷静,但富XX骂警察并用瓶子砸警察腿部,欲还要进一步攻击警察时,警察向其开枪并将其制服。富XX砸了两辆警车、一台红色中华轿车、一台灰色轿车、一台橘色奥迪。10、被害人马XXX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7日19时20分,马XXX在自己饭店吃饭,这时富XX进来从门口的汽水箱子里拿了两个汽水瓶子,并告诉马XXX别吱声。马XXX上前阻拦,富XX就要打马XXX,马XXX躲开后富XX用汽水瓶子将其店内的玻璃砸坏。富XX出去后,用脚踹隔壁店主的车,用汽水瓶砸车,用手拽车门。又对旁边的警车拳打脚踢,并用汽水瓶子砸车。接着富XX跑到白塔法院门前捡起一块石头将一灰色轿车左侧玻璃砸坏,又回头往马XXX家的饭店走,马XXX将饭店卷帘门拉起来,富XX就用力将饭店门拽坏,进屋拿一箱汽水砸附近的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富XX用汽水瓶子砸警察,砸到一名警察身上,警察向其开枪制止并将其制服。马XXX家饭店玻璃被砸坏,饭店门被掰坏一扇,富XX还砸了隔壁家大门及停在门口的一辆奥迪车、一辆中华轿车、两辆警车、一辆灰色轿车。11、被害人梨X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7日19时30分,梨X到惠美化妆品店买东西,发现其奥迪车被砸。梨X看见富XX正用脚踹奥迪车副驾驶侧的车门。之后富XX朝白塔法院方向走了,一边走一边用石头砸法院的警车。梨X看到富XX到兰州拉面屋里拿了几个空瓶子砸别的车。公安机关到场后富XX就骂警察,还用瓶子砸警察,其还欲实施进一步伤害时警察开枪将其制止。12、被害人胡XX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7日20时左右,胡XX在锦州串烧饭店内干活,出来看到富XX冲胡XX家饭店骂,用脚踹饭店门前的一辆车,后又跑到隔壁兰州拉面店内取了两个汽水瓶将停放在白塔法院门前的两辆警车砸坏,捡起一块石头将一灰色轿车砸坏,之后回到兰州拉面店内搬了一箱汽水砸胡XX的中华轿车。公安机关到场后,富XX用汽水瓶子砸警察,其中一名警察被其砸中,警察警示无效后开枪并将富XX制服带走。除胡XX的中华轿车外,富XX共砸了两辆警车、一辆灰色轿车、一辆橙色车。13、被告人富XX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3月7日富XX与朋友喝酒喝多了。来到兰州拉面后想吃面对方不给做,富XX生气就搬了一箱瓶子在饭店门口乱砸。警察来后让富XX住手,富XX不听,用瓶子砸警察,并说警察来了也杀,之后警察开枪打了富XX,富XX就失去意识了。14、鉴定意见:辽市价刑字【2016】第42号,证明被砸辽K515**中华轿车车损价值420元;被砸辽KA0**警车车损价值857元;被砸辽KB0**警车车损价值837元;被砸辽K11D**奥迪Q3车损价值1400元;被砸辽K26K**银灰羚羊轿车车损价值118元。综上,共计3633元。15、鉴定意见:辽市价刑补字【2016】第1号,证明经补充鉴定,案发当日被砸坏的餐桌玻璃鉴定价格为45元、白钢门把手鉴定价格为70元、拆装费50元、残值-2元。四箱宏宝莱汽水91.2元。中华轿车前机盖修复费450元,奥迪Q3右侧轮眉修复费530元,前杠修复费1060元。综上,共计2294元。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17、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害人梨X、胡XX、马X已收到被告人富XX家属赔偿的经济损失,并均对被告人富XX表示谅解。被告人富XX对白塔法院的经济损失已全部赔偿完毕,白塔法院收到被告人家属赔偿的经济损失2300元。18、情况说明,证明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胡XX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人富XX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富XX的辩护人提出的富XX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综合全案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富XX在主观上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富X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富XX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富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学峰审 判 员  任嘉琦人民陪审员  刘振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 迪本判决所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