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彩凤被执行人谢松兴、刘礼利、周祖强人格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凤,谢松兴,刘礼利,周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756号申请执行人陈彩凤,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谢学兵,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谢松兴,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刘礼利,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周祖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陈彩凤被执行人谢松兴、刘礼利、周祖强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彩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80637.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