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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3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青机电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鑫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中青机电有限公司,佛山市鑫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3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青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蔡杰文。被执行人佛山市鑫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贾晓伟。关于佛山市中青机电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鑫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鑫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青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5793元及利息(以535793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诉讼费4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8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鑫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粤E×××××、粤E×××××汽车,因其流动性未能实施扣押、处置。除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3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张文勇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欣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