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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4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与谭会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谭会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14693号原告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黑窑厂西里*号楼**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培,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玲玲,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谭会平,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原告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被告谭会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天培、张玲玲、被告谭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理中心诉称,被告与管理中心签署了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小区xx号楼xx门xx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当月缴纳房租,逾期未交者,除补交租金外,需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管理中心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合同中止时,双方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被告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拖欠管理中心房屋租金883.87元,经管理中心多次催交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房租费883.87元、违约金88.39元。被告谭会平辩称,房租不是不缴纳,原告是小区物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现在屋内相关物品、灯绳、地漏等物品坏了原告不予维修,需要被告自己维修。原告没有正规的企业没有正规人向我收房租,我无法缴纳。现我同意将租金支付给原告,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31日,管理中心与谭会平就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小区xx号楼xx门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事宜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07年11月1日始,月租金为67.99元,并按市政府统一规定调整,谭会平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期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管理中心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使用涉案房屋至今。自2015年4月1日开始至2016年4月30日,被告未缴纳房屋租金。关于未缴纳租金的原因,被告主张其屋内相关物品、灯绳、地漏等物品坏了原告不及时维修且原告没有正规人员向其收取房租。未提交其他证据。原告认为被告的抗辩意见与本案审理无关。现原告诉至本院,持诉称理由主张权利;被告以其答辩理由进行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管理中心与谭会平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管理中心依约向谭会平交付了租赁物,谭会平应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谭会平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管理中心要求谭会平支付房租并偿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被告室内物品维修问题,因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损坏原因及结果,且被告亦负有照看并爱护室内物品的义务,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谭会平给付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的房屋租金八百八十三元八角七分。二、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谭会平偿付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违约金八十八元三角九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谭会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