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宁某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肖建华,男,住常宁市。常宁珠江村镇银行申请肖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常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宁珠江村镇银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4)常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