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与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664号申请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南路一号中信大厦16楼9-2。负责人杨光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伟,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65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陈静以其自有房屋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陈静名下坐落于重庆市经开区双峰山路X号X幢X-X号、建筑面积170.5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申请费37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朱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