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7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铭辉与江智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铭辉,江智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7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铭辉,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江智诚,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铭辉与被执行人江智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智诚应归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93.0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在某1经济联合社、某2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收入,但该款尚未到期支取。此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7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