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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6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鑫云制动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劲扬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鑫云制动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劲扬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672号原告:宁波鑫云制动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4888-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号桥。法定代表人:舒裕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琼蕾,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劲扬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87075-0),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李应强。原告宁波鑫云制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劲扬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于2016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鑫云制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鑫云制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