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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丁汉峰与刘成、马云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汉峰,刘成,马云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939号原告:丁汉峰,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察县枫晟农林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伊宁市斯大林街5巷5号。被告:刘成,男,回族,1986年4月23日出生,住察布查尔县米粮泉乡宏图路45-1号。被告:马云生,男,回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察布查尔县米粮泉乡团结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汉峰诉被告刘成、马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汉峰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荣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