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靖江市新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爱彬、刘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新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爱彬,刘丽君,周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4305号原告:靖江市新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工业园区2号。法定代表人周美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利群,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爱彬。被告:刘丽君。被告:周荣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翔,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靖江市新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爱彬、刘丽君、周荣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利群,被告周荣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爱彬、刘丽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黄爱彬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爱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作资金周转,利息为月息1.2%,如黄爱彬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40%的利息并按应计利息总额每日加收1%的逾期利息,因履行合同导致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黄爱彬承担。同日,原告与被告周荣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后被告黄爱彬为按约还款付息,担保人周荣富亦为履行担保义务,致起讼争。另被告刘丽君与黄爱彬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爱彬、刘丽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费6700元,被告周荣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爱彬、刘丽君未举证亦未答辩。被告周荣富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及担保情况属实,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担保人主张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另借款时还有另外一位担保人姚伯祥也在担保栏处签字。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黄爱彬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新桥农贷高借字(2013)第219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爱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周荣富签订合同编号为新桥农贷高保字(2013)第02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被告周荣富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后被告黄爱彬未按约还款付息,担保人周荣富亦未履行担保义务,致起讼争。另查明被告刘丽君与黄爱彬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律师费发票、结婚登记申请书,银行电子交易回单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爱彬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黄爱彬向原告借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黄爱彬未按约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黄爱彬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爱彬、刘丽君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黄爱彬、刘丽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荣富作为担保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周荣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荣富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然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另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导致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黄爱彬承担,因此原告的主张并未违反相应法律规定。被告周荣富提出有两位担保人签字担保,担保合同原件仅有被告周荣富一人签字,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黄爱彬、刘丽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爱彬、刘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靖江市新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律师代理费6700元,合计3067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周荣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61元减半收取元3880.5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61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账号:10×××68)。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棋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