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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新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旭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旭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868号原告:新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吴启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阚智深,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旭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旭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