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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虞骊敏与张仲义、陈玉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骊敏,张仲义,陈玉娟,李霄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5351号原告:虞骊敏。委托代理人张彩萍,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仲义。被告:陈玉娟。被告:李霄峰。原告虞骊敏诉被告张仲义、陈玉娟、李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虞骊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张仲义、陈玉娟归还原告虞骊敏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李霄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仲义、陈玉娟系夫妻关系,于199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1月25日登记离婚。2015年7月16日,被告张仲义向原告虞骊敏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由担保人李霄峰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出借后借款人张仲义至今未归还借款,担保人李霄峰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三被告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虞骊敏与被告张仲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张仲义、陈玉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张仲义、陈玉娟共同偿还。被告李霄峰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仲义、陈玉娟归还原告虞骊敏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李霄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