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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永红、谢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红,谢勇,周文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蔡永红,男,1985年9月19日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谢勇,男,1975年10月6日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周文菊,女,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蔡永红与谢勇、周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谢勇、周文菊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谢勇、周文菊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永红目前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把被执行人拉入失信黑名单,待发现被执行人谢勇、周文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5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永红发现被执行人谢勇、周文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九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