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解除扣划冻结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立,姜祯魏,毛何娜,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9号(2016)黑2701执102号(2016)黑270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于晓立,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加格达奇林业局白桦林场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申请执行人姜祯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申请执行人毛何娜,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恒梅,住黑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加商初字第265、266、26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恒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恒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问题的(试行)》第32、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恒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账号为×××工资账户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恒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账号为×××工资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本院执行局账户。三、将被执行人恒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的存款,账号为×××工资账户继续予以全额冻结。四、本院执行局账户:账号:×××,户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行号10427900001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雒仁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