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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周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00号罪犯周群,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4年7月15日作出(2004)昆铁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周群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群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9.8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此次减刑缴纳罚没款2000元;系病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群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群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