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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佩城诉刘福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城,刘福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979号原告张佩城,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刘福庆,住吉林省敦化市。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城诉被告刘福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佩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佩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佩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佩城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文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