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高如忠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鄂托克旗利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如忠,杨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7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9155060281691250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北三号。负责人郑雅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励龙,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鄂托克旗利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20512-9,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汽车站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高如忠,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694591-1,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路。法定代表人王炳浩,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如忠,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6812293716,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乌仁都西嘎查卡布其队41号。被申请人杨彩芬,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7105200327,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第五居委会51栋1号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托克旗利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如忠、杨彩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证处〔2016〕鄂东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鄂托克旗利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如忠、杨彩芬应向申请人偿还1434.154392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鄂托克旗利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如忠、杨彩芬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鄂托克旗利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如忠、杨彩芬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1434.15439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1742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鄂托克旗利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如忠、杨彩芬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东证执字第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