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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与江飞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江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负责人:毛高林,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飞云,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申请执行江飞云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1720.5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经查询存款等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新棠审 判 员  XX彪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