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8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文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文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8281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甲1。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陈静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夫,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文明。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文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本金人民币129205.8元或者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明银行账户存款129205.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166元,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如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