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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冯长才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才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长才,男,1953年3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长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金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长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20日9时许,清水县公安局丰望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有群众反映被告人冯长才家里有单管土猎枪。民警遂持证依法对冯长才的住宅进行检查,在其家院门口卧室的门后墙角处发现一支单管土猎枪,民警依法予以扣押。经讯问得知,被告人冯长才持有的枪支系2015年10月在甘涝池村下沟里从一陌生人处花费50元购买而来。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枪支是自制单筒猎枪,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长才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冯长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悔罪态度好,无前科,持枪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被告人冯长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未发表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9时许,清水县公安局丰望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有群众反映被告人冯长才家里有单管土猎枪。民警遂持证依法对冯长才的住宅进行检查,在其家院门口卧室的门后墙角处发现一支单管土猎枪,民警依法予以扣押。经讯问得知,被告人冯长才持有的枪支系2015年10月在甘涝池村下沟里从一陌生人处花费50元购买而来。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枪支是自制单筒猎枪,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②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与其当庭供述一致;③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冯长才非法持有的枪支已移交清水县公安局扣押的事实;④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况;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冯长才于2016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的事实。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如实交待犯罪事实。3.鉴定意见。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痕检)【2016】161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枪支为自制单筒猎枪,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①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概况;②检查笔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冯长才住宅的检查经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未表示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作为对被告人冯长才定罪量刑的依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长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自制单筒猎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冯长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悔罪态度好,无前科,持枪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公诉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长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二、涉案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清水县公安局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晓云审 判 员  张玉梅人民陪审员  祁建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