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谈连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谈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345号罪犯高谈连,女,1961年4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谈连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高谈连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晋刑二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林,山西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郭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谈连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高谈连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2分;生产改造中,服从分配,在值班岗位,能认真负责,协助民警维持好楼道秩序,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谈连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于2016年1月15日、9月12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7年1月3日、2月2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高谈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谈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