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6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成龙与殷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龙,殷树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6民初267号原告王成龙,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被告殷树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龙诉被告殷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玉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