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766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