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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766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