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人陈运刚与被执行人陈英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刚,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陈运刚,男,汉族,1971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陈英,女,汉族,1982年3月31日生。陈运刚与陈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陈英在50万元范围内就南京力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琦英偿还陈运购房款28420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其名下登记一套位于浦口区室房产。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俊(陈英丈夫)、案外人刘申申(自称是陈英名下房产实际所有人)到法院,自愿履行本案还款义务,并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待取得拆迁安置房变卖后给付。若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拍卖陈英名下房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提供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同德执行员 齐 海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