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浙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浙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82号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法定代表人蒋旭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蓓蓓,系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担保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九亩地立丹苑1号2幢2单元5-1#。法定代表人廖宏机,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浙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南城街道办事处桐梓社区。法定代表人卢志红,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浙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浙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在中国XX银行重庆市分行铜梁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及在XX银行重庆市分行铜梁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及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浙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XX酒店予以查封。并由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浙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XXX酒店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希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