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光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光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823号原告湖南光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杉木村7组5栋。法定代表人喻光辉。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彬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光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光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光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艺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