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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卞庆龙与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庆龙,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259号申请人:卞庆龙,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朱明,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申请人卞庆龙与被申请人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卞庆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明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广宇新城3幢308室房屋进行查封,并以其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23号(恒达商贸中心)C幢903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卞庆龙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为了保证担保财产在财产保全查封期间不发生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明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15号广宇新城3幢308室房屋(南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为270000元,保全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卞庆龙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23号(恒达商贸中心)C幢903室房屋(南房权证字第××号),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卞庆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庄晗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闽洲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