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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昌振,和龙市社会保险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6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原告李某某,住和龙市。被告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和龙市人民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杨忠伟,系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已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钢德人民陪审员  盛 松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