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4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晓芬与重庆市南岸区荣城皮鞋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芬,南岸区荣城皮鞋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4442号原告李晓芬,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振兴路34号2幢1单元5-1,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808274381。被告南岸区荣城皮鞋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莲花村皇经庙合作社(涂山路341号旁),注册号500108600088052。经营者刘安荣,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芬诉被告南岸区荣城皮鞋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芬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晓芬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晓芬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 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