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伦新与被告田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伦新,田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175号原告:周伦新,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田辽,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苗族,遵义南方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项目部负责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雨,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伦新诉被告田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伦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伦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伦新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48.00元,由原告周伦新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