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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陵分局与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陵分局,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陵分局,地址:高陵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系该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邱慧,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行非诉审字第00007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开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支行账户(账号:61001705736052500893)内存款162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