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某、施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3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施某,女,六十五岁,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某申请分割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苏某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曾小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