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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颜伟鹏与黄少锋、林小泳、李昆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伟鹏,黄少锋,林小泳,李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颜伟鹏。被执行人黄少锋。被执行人林小泳。被执行人李昆清。申请执行人颜伟鹏与被执行人黄少锋、林小泳、李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2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丞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