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龙腾汽车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龙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十堰市鑫泽裕隆工贸有限公司,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龙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堰市鑫泽裕隆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铜川市龙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鑫泽裕隆工贸有限公司、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耀法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十堰市鑫泽裕隆工贸有限公司、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铜川市龙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660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60926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诉讼费5146元、执行费3890元,以上合计269962元。因被执行人十堰市鑫泽裕隆工贸有限公司、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未履行通知书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龙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执行人长期停产无偿还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杨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