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卢亮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民,卢亮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民,男,汉族,1947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卢亮杰,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申请人王新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亮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亮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新民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卢亮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1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