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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452-1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5日出生,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坡,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智勇,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的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苗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