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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何某、陆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何某,陆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572号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5-6#楼30号店面。负责人瞿宜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有祥,男,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蒋慧,女,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何某,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陆某,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被告何某、陆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佳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