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先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先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59号罪犯陈先均,2002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先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先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先均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先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8分。2014年6月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扣1分。2013年4月7日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一万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先均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其虽已缴纳大部分罚金,但因其有违规记录,且属盗窃再犯,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先均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