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执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德生、许珠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德生,许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于执字第01178号申请执行人肖德生被执行人许珠江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肖德生申请许珠江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许珠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于执字第01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