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钟某与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苏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初309号原告钟某,女,汉族,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人,住,公民身份号码×××8521。被告苏某,男,汉族,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人,住,公民身份号码×××6176。原告钟某诉被告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其于2000年1月在英利一家工厂打工时与被告苏某相识恋爱,2000年4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未办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苏革宾,××××年××月××日生育次子苏敬业。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好吃懒做,对家庭十分不负责任,对原告及孩子从不关心照顾和体贴,且双方性格不合,在家庭生活过程中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导致无法建立感情。故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非婚生大儿子苏革宾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2、原告和被告非婚生小儿子苏敬业由原告抚养,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500元给小儿子作为每月生活费;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万元。原告钟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钟某的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钟某、苏某、苏革宾、苏敬业的基本情况;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钟某与被告苏某共同生育孩子苏革宾、苏敬业的基本情况。被告苏某缺席并不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钟某提交的3份证据,被告苏某虽未出庭质证。由于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在2000年1月份在英利镇英利圩打工时与被告苏某相识恋爱,未办婚姻登记手续,于2000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苏革宾,××××年××月××日生育次子苏敬业。尔后,由于被告苏某在家庭生活过程中未能关心体贴和照顾原告钟某及孩子苏革宾、苏敬业,加上被告苏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钟某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和被告非婚生大儿子苏革宾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2、原告和被告非婚生小儿子苏敬业由原告抚养,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500元给小儿子作为每月生活费;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万元。另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苏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本案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钟某与被告苏某在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钟某与被告苏某同居生活后,由于原告钟某与被告苏某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苏某在家庭生活中未能关心体贴和照顾原告钟某及孩子苏革宾、苏敬业,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原告钟某主张原、被告非婚生育长子苏革宾由被告苏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苏某自己承担,非婚生次子苏敬业由原告钟某抚养,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钟某主张要求被告苏某从现在起支付非婚生次子苏敬业抚养费每月500元,由于原告钟某与被告苏某非婚生长子苏革宾于××××年××月××日出生,现实际年龄14周岁零6个月,还需要父母亲抚养3年零6个月才年满18周岁(即抚养至2020年2月7日才年满18周岁),非婚生次子苏敬业于××××年××月××日出生,现实际年龄6周岁零9个月,还需要父母亲抚养11年零3个月才年满18周岁(即抚养至2027年11月18日才年满18周岁),现原告钟某请求非婚生育苏革宾由被告苏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苏某负担,非婚生次子苏敬业由原告钟某抚养,要求被告苏某从现在起支付非婚生次子苏敬业抚养费每月500元,本案从原告钟某请求非婚生育苏革宾由被告苏某抚养实际情况,非婚生儿子苏革宾由被告苏某抚养至2020年2月7日才年满18周岁,故原告钟某请求非婚生育次子苏敬业由被告苏某从现在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的理由不妥,应从被告苏某抚养非婚生育长子苏革宾年满18周岁后,即抚养至2020年2月7日后的次月起给非婚生次子苏敬业每月支付500元为宜。关于原告钟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的问题,由于原告钟某与被告苏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没有存在任何损失,故原告钟某主张判令被告苏某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钟某与被告苏某共同生育长子苏革宾,由被告苏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苏某负担,次子苏敬业由原告钟某抚养,被告苏某从2020年3月7日起向原告钟某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至苏敬业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志才审 判 员 黄 森人民陪审员 邓江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慧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