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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6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建航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陈善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建航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善中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119号原告:重庆市建航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26560-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宝兴街道2组。法定代表人:黎昌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善中,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市建航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善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建航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建航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建航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