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杜伟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伟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4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伟国(曾用名杜卫国),男,汉族,1961年3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负责人:孙永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岩,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再审申请人杜伟国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龙江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民一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伟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补建档案,但没有提及补建工伤残和离岗休养前后有效文件和协议的政策延续。没有说明补建后应达到什么目的和作用。判决给付71684.18元,是判定补发款。没有阐明补发款是延续原政策,没有说明继续按过去有效文件及协议执行的原则。判决不透明至公司拒绝补发。判决没有以杜伟国离岗休养前的事实工资情况认真调查核实,只认定工伤残五级,却对档案中的补发工资和工资证明无调查说明。对历史形成事实证据文件、合同协议视而不见。没有深入调查原始公文,不向公司索取,对真实有效的证据不作判定。终审判决已过七个多月公司仍不执行生效判决。原审法院不顾事实,偏袒公司,只判决拖欠长达十年的迟到津贴还是补发,一分利息也没有。本院经审查认为,杜伟国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是对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中国财保龙江支公司没有采取具体措施,落实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内容。因中国财保龙江支公司采取何种行为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中国财保龙江支公司同意杜伟国享受五级伤残待遇,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杜伟国离岗修养后,中国财保龙江支公司应根据地区统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足额支付伤残津贴。原审判决中国财保龙江支公司补发杜伟国伤残津贴、返还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杜伟国起诉时并未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的利息,此项请求属于二审新增加内容,对此二审不予审理并无不当。综上,杜伟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伟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张燕明代理审判员 郭伟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龙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