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15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8月7日O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饮酒后驾驶粤 BKxxx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某新村某路段右转上某路路口时,车头与由叶某强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后,再与沈某荣停在路边的粤B9xxxx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叶伟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沈某荣不负事故责任。经检验,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33mg/100ml。另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叶某强人民币1000元;赔偿被害人沈某荣人民币1900元,并均获得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