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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祖文义申请执行祖文从、赵彦英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文义,祖文从,赵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祖文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祖文从,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执行人赵彦英,女,汉族,农民,不识字。祖文义依据生效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祖文从、赵彦英其他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05.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37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祖文从、赵彦英无便于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16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敏德审判员  邓 凯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