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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3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高艳丽与深圳市合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丽,深圳市合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368号之一原告:高艳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辉,系高艳丽配偶。被告:深圳市合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322号文蔚大厦19C。法定代表人:赵少滨。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艳丽诉被告深圳市合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高艳丽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艳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周宇平书 记 员  曹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