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理诈骗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0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在深圳无固定住址,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l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理,男,壮族,在深圳无固定住址,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3月l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某理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杰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张某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男女搞基”(具体身份不详,在逃)为非法获取钱财,提供了一台伪基站设备给被告人张某,让张某等冒充l0086、95599等号码在深圳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2016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张某理使用该伪基站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等处发送内容为“尊敬的用户:因您话费积分没有兑换即将清零,请登录wap.tux10086.com按提示兑换216.00元礼包【中国移动】”内容的诈骗信息。17时许,被害人郭某在西丽人人乐超市附近收到该诈骗信息,便登陆网站(域名:wap.tux10086.com)并根据提示输入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密码等信息,不久,其卡号为62×××05的工商银行账户被诈骗人民币4540元。3月16日,张某、张某理使用该伪基站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等处发送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我行于今天下午17点前从您账户扣除l380元年费,如有疑问请咨询0755-33090034或33346859。【农业银行】”内容的诈骗信息。1l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在南山区白石洲收到该诈骗信息,李某信以为真,打电话到0755-3334****询问,某犯罪嫌疑人(具体身份不详)谎称李某可能被人冒用身份办理了信用卡,又让李某拨打另一个诈骗电话报警,接听该电话的犯罪嫌疑人(具体身份不详)引诱李某到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机上按其提示操作安装“报警器”,李某根据该犯罪嫌疑人的提示持其本人的农业银行卡号为62×××78的银行卡向该犯罪分子账户汇款人民币63810元。3月16日14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香山西街抓获正在发送诈骗短信的被告人张某、张某理,当场缴获伪基站设备及手机等作案工具,在缴获的手机中提取到上述诈骗短信发送内容及发送记录共9246条。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深南检量建〔2016〕1106号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张某理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张某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伪基站设备一套、手机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通话清单,银行开户资料及流水一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和前科材料,伪基站对移动公司客户影响统计说明,伪基站对移动公司的损失证明;被害人郭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张某理的供述与辩解;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宾馆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理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送短信的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少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通过本案证据可见,被告人张某、张某理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负责发送诈骗短信,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张某理采取群发虚假银行、通信运营商短信的方式诈骗,可能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该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某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缴获的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