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文刚章与刘洪芳、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刚章,刘洪芳,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3364号原告:文刚章,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莒南县。委托代理人:贾瑞明,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芳,女,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姜其军,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黄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2720000101066。法定代表人:刘洪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其军,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刚章与被告刘洪芳、被告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刚章及委托代理人贾瑞明、被告刘洪芳及委托代理人姜其军、被告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姜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刚章诉称,2014年6月3日,被告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洪芳向原告借款24万元。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刘洪芳出具借条一张,内容:借条今借现金24万元整(大写贰拾肆万元整)利息2分/月,款已收到借款人:刘洪芳身份证号: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6月3日,并加盖了公章。现查明被告经营状况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万元,并赔偿因延期付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刘洪芳、被告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所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万元,与事实不符,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条是被告刘洪芳书写属实,但是借条中24万元只是收到10万元。在该借条中,第二被告公司的公章当时并没有加盖,只是写了公司名称。当时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均在原告处,因原告提供了该借条中以现金24万元出借给被告,但被告仅仅认可收到10万元。且被告在收到借款10万元后,通过银行多次打到原告指定的多个人的账户,远远超过该10万元本金的款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4万元借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被告刘洪芳、被告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文刚章借款240000元。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刘洪芳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主要载明:借条今借现金24万元整(大写贰��肆万元整)利息2分/月,款已收到借款人:刘洪芳身份证号: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2014年6月3日。之后,原告文刚章要求被告刘洪芳、被告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未果。2016年5月20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0000元,并赔偿因延期付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40000元及赔偿因延期付还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利息120000元,因原告对因延期付还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洪芳、被告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文刚章借款2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洪芳、被告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偿还原告文刚章借款本息之责任。原告文刚章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洪芳、被告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万元,与事实不符,实际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在收到借款10万元后,通过银行多次打到原告指定的多个人的账户,远远超过该10万元本金的款项。被告的以上主张因无证据证实,本院无法认定,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待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洪芳、被告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文刚章借款2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6620元由被告刘洪芳、被告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景宽审判员 徐田华审判员 朱代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