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江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江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39号罪犯陈江丰,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潭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江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江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陈江丰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江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3.4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江丰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江丰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