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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39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