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21号罪犯吴斌,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州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吴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吴斌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斌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9.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吴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斌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关注公众号“”